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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暂时吊销智易东方证券有限公司(智易东方)负责人员蔺常念(男)的牌照7.2个月,由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原文标题:证监会暂时吊销蔺常念的牌照7.2个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暂时吊销智易东方证券有限公司(智易东方)负责人员蔺常念(男)的牌照7.2个月,由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注1)。
证监会在采取上述纪律行动前,已就智易东方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违反发牌条件及在销售非上市债券方面犯有缺失,对其作出处分(注2)。
证监会发现,智易东方在关键期间的违规行为及缺失可归因于蔺没有履行他作为智易东方的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注3)。
由于蔺在关键期间,容许智易东方向客户提供委托帐户管理服务及直接向上市公司介绍客户认购由这些公司所发行的非上市债券,故他直接导致智易东方违反了其发牌条件。蔺亦表现出他基本上并不了解亦没有妥善管理与智易东方的业务相关的风险。
特别是,蔺没有:
确保智易东方在向客户作出建议之前,对非上市债券进行充分的产品尽职审查;
在智易东方设立有效的系统以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确保就非上市债券而向客户作出的建议及/或招揽行为对该等客户而言,是合适且合理的;
在智易东方实施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智易东方就其向客户提供的投资意见或建议备存文件纪录,并向客户提供书面意见的副本;及
确保智易东方向客户披露其因成功配售非上市债券而从发行人收取的佣金。
证监会认为,蔺的行为未能符合其作为持牌法团负责人员所须达到的标准。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智易东方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严重,以及蔺表现合作及愿意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
完
备注:
蔺自2004年11月30日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照。蔺自2013年7月23日起,隶属智易东方以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并且自2013年7月23日、2014年5月7日及2018年3月21日起,分别就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获核准担任智易东方的负责人员。
智易东方早前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3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2021年3月23日的新闻稿。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商号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操守准则》第14.1段进一步订明,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适当地管理与商号的业务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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